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政策解讀
近日,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內在要素,是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主體。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是黨中央的一貫方針,也是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一貫做法。改革開放以來,我區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成為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以來,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民營經濟發展,石泰峰書記、咸輝主席先后主持召開民營企業座談會、民營經濟發展推進會、寧商大會等專題會議,多次深入企業開展調查,研究解決民營企業的困難和問題,并將制定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政策意見列入2018年自治區黨委常委會工作要點。
今年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我區民營經濟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民營企業信心不足,民間投資持續下降,經濟下行壓力進一步加大。《意見》的出臺,對于我區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堅定不移地落實“兩個毫不動搖”的大政方針,旗幟鮮明地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切實解決好當前民營企業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困難和問題,充分激發我區民營經濟發展的活力和創造力,更好地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意見》要點解讀
(一)進一步降低民營企業經營成本。稅費負擔重、用地及用電等生產要素成本高,是企業普遍反映和十分關切的問題。《意見》提出,全面落實減稅降費政策,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輕稅費政策及小微企業、科技型初創企業普惠性稅收免除政策。允許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落實國家階段性降低社保費率及規范涉企保證金等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努力穩定就業的參保企業,可享受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50%失業保險費返還政策,推廣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繳納保證金。切實降低企業生產要素成本,依法鼓勵以多種方式向民營企業供應土地,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前提下,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20年至50年)出讓等方式使用土地;探索試行新供應工業用地“標準地”制度,用地企業可直接開工建設,不再需要各類審批,建成投產后,有關部門按照既定標準與法定條件驗收。2019年底前全部放開電力直接交易企業用戶范圍,支持園區內企業“打捆”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技術先進、能耗環保達標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和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用電享受自治區相關電價補貼政策。加強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鼓勵供氣企業采取直供方式對民營企業供氣。
(二)切實緩解融資難融資貴。“融資難融資貴”是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瓶頸”。《意見》從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加強擔保體系建設、鼓勵民營企業多渠道融資、幫助民營企業紓困四個方面提出了一些針對性較強的政策措施,著力緩解民營企業當前面臨“融資的高山”的問題。如,把銀行業績考核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掛鉤,防止對民營企業隨意減少授信、抽貸斷貸“一刀切”等做法;將自治區工業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規模擴大到10億元,完善政府增信和風險補償機制,撬動合作銀行增加信貸資金;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將融資擔保機構單戶最高補貼額度提高到3000萬元;擴大工業專項擔保基金規模,重點支持民營企業轉型升級項目,并給予2%的保費補貼;對列入后備上市企業實行分階段獎勵,累計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對新三板掛牌和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企業分別予以3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成功發行債券的企業,按發債額度每年給予2%的貼息;積極推動央行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股權融資支撐工具在我區落地,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緩解民營企業債券、股權融資難問題;設立30億元的自治區民營企業發展政策性紓困基金,采取政府出資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機構參與的方式,在嚴格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幫助有股權質押平倉風險的民營企業渡過難關,對符合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方向、有發展前景一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進行必要的財務紓困;開展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專項行動,建立臺賬、“限時清零”,切實解決企業流動性困難。
(三)大力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意見》通過實施大企業培育、中小企業成長、新一輪技術改造和創新型企業快速增長等行動,加大項目、資金、人才等支持力度方面,著力幫助民營企業跨越“轉型的火山”。《意見》提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對并購重組后納入我區統計的產值增加部分給予獎勵。對國內外知名企業在我區落戶的地區總部、研發中心、采購中心等給予獎勵。對首次升規上限企業按不同行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至20萬元獎勵。利用5年時間,運用技改貼息、綜合獎補等專項扶持政策,對規上企業普遍開展一輪技術改造。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小巨人”和“專精特新”企業,對符合條件的給予一定額度的一次性獎補。鼓勵民營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達到3%的,按其新增研發投入的1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創建為國家和自治區級“雙創”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享受免征相關稅收政策。加大民營企業引才育才支持力度,實施領軍企業家培育計劃,開展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支持民營企業建設“人才小高地”、柔性引進一批學術技術水平高、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
(四)著力優化營商環境。通過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進一步提升行政審批和服務企業水平,著力溶解“市場的冰山”。《意見》提出,全面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加快推進“多證合一”和“證照分離”改革,疏解“堵點”,解決準入不準營問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盤活政府性存量資產,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發布《區屬國有企業引進民間資本項目名錄》。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開展招投標領域專項治理,開展不正當價格行為專項治理。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積極推進利用大數據建立“互聯網+市場監管”的信息監管模式。制定公布審批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各類投資審批在線并聯辦理。大幅壓縮投資項目落地時間,2018年底,將企業開辦時間壓縮到5個工作日,3年內實現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從立項到辦結施工許可時間壓縮在45個工作日內。對國家鼓勵類企業投資項目探索不再審批。
(五)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意見》提出,建立政企聯系溝通機制,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建立區市縣四套班子領導和相關經濟部門定點聯系民營企業工作制度,健全政府職能部門和企業家溝通交流機制,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和誠信政府建設,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堅決糾正在安監、環保等領域微觀執法過程中“一刀切”式執法。對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依法依規給予合理補償。建立健全“政府承諾+社會監督+失信問責”機制,各級政府要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的合同責任,杜絕“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組織開展政府機構失信問題專項治理。大力弘揚新時代寧商精神,樹立一批優秀企業家典型,定期開展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優秀企業家評選和表彰獎勵活動,引導企業家聚精會神辦企業、誠實守信搞經營,在合法合規中提高企業競爭能力。
(六)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加強對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和企業合法權益、民營企業自主經營權的保護。《意見》提出,建立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產權長效機制,加強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正當財富和合法財產保護。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嚴格區分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界限,防范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建立民營企業首次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容錯機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快速查處和懲罰性賠償制度。建立公益性法律組織,對確有困難的民營企業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完善自治區“12345”政務服務熱線對企業收費處罰投訴舉報事項的受理、轉辦、答復工作機制,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要求企業停工停產或者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限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七)完善政策執行方式。通過建立健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督導檢查和評估問效,確保國家和自治區的利好民營企業政策措施落地見效。《意見》提出,完善各類涉企政策的咨詢、論證、公示等制度,建立集中統一的跨部門涉企政策發布平臺,加快研究建立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制度,為政策執行和調整提供依據。各地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出臺的各項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政策,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將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克服困難、創新發展方面工作情況,納入對各市、縣(區)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年度效能目標管理考核范圍;對民營企業反映的合理合法問題辦理不力、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單位進行約談問責。